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25號
ULDM,114,附民,325,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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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陳怡郡
被 告 宋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嗣改
分114年度金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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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