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瑩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瑩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
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瑩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
、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
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
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
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
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
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
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
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
決意旨)。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
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
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
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
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
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
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2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編號11至15、17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
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
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
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
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
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10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下同)13萬5000元,受刑人提起抗告後,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
,依上開說明,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以合乎自由裁量之內部
界限。復酌以本件附表編號1至5、11至13、17所示之犯行,
均與受刑人長期沾染毒品之惡習有關;編號6、9、11所示之
犯行,均屬財產犯罪;編號14至17所示之犯行,則與製造、
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手槍有關連,由此可見受刑人所涉
各罪犯罪態樣複雜,罪質亦非全然一致,素行極為不良,其
中更含括製造子彈、持有手槍及販賣毒品等嚴重破壞社會秩
序之犯行,認其法敵對意識甚高,在量刑上自不宜予以輕縱
,且為充分評價其截然有別之各次犯行,法院於定刑過程中
自不宜減讓過多刑度,否則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反倒鼓勵
其反覆、多次犯罪。基此,本院再酌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
次犯行所持有及販賣毒品之數量、持有毒品及手槍、子彈之
時間久暫、其所獲取之不法所得數額及其所犯數罪罪質、對
於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之危害等節,並兼衡受刑人於犯各罪
時之生活境遇、職業及智識程度,以及其在上開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表均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爰
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羅瑩棟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5日 109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6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58號 110年度訴字第15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7日 111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58號 110年度訴字第15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2月23日 111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10月,併科罰金13萬5000元,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5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30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6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6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110年度簡字第179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110年度簡字第1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10月,併科罰金13萬5000元,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5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強制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19日 110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5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4月26日 111年6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4月26日 111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10月,併科罰金13萬5000元,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5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寄藏贓物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7年2月 有期徒刑17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4日 110年2月27日 110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5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4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4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10月,併科罰金13萬5000元,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5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非法製造子彈 非法持有制式手槍 宣告刑 有期徒刑17年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3萬元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12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2日 109年9月至110年3月23日 109年11月10日至110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4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8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7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10月,併科罰金13萬5000元,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5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名 非法持有子彈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3日至同年4月19日 109年10月9日至同年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0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113年度易字第9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4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113年度易字第9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4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5000元,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5號抗告駁回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