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88號
ULDM,114,聲,288,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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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苡佃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苡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苡佃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
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
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
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
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
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
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
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
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
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
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
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9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
,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
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
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自應在有期徒刑10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
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分布於113年6月至10月間
,時間尚屬接近,且罪質相同,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等因
素,又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該調查表於114年4月11日因未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
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補充送達,並給予相當期限使受
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迄今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本
院114年4月9日雲院仕刑肅決114聲288字第03200號函及送達
證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1至43頁),並審酌原判決定應執
行刑之裁量比例,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20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6563號 113年度偵字第10601號 113年度速偵字第5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270號 113年度簡字第298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83號 日 期 113年9月25日 114年1月24日 114年2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270號 113年度簡字第298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83號 日 期 113年10月25日 114年2月28日 114年3月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21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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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