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1號
114年度簡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分別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1823號、114年度偵字第2548、2557號),其於本院準備程
序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428號、114年度易字第478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合併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宜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並均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宜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以下犯行:㈠、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13時33分許,在雲林縣○○
市○○路000號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屈臣氏)斗六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郭眞伶所管領、店內貨
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8,469
元),得手後隨即騎車離去。㈡、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
1月2日18時55分許,在上開屈臣氏斗六店內,徒手竊取郭眞
伶所管領、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11,9
00元),得手後隨即騎車離去。㈢、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
意,於114年1月2日20時18分許,在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斗六鎮北店,持其
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
險性之剪刀1支,將該店保安專員張惠玲所管領、店內貨架
上之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17,534元)拆開而竊取得
手,得手後隨即騎車離去。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宜霈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眞伶、張惠玲於警詢時
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屈臣氏斗六店庫撿單、寶雅公司斗六
鎮北店商品清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
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年12月1
9日屈臣氏斗六店之監視器影像光碟暨截圖、114年1月2日屈
臣氏斗六店、寶雅公司斗六鎮北店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等
件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
帶兇器竊盜罪。
㈡被告犯罪事實㈠之犯行,與犯罪事實㈡、㈢等犯行之犯罪時間有
所間隔,而犯罪事實㈡之犯行與犯罪事實㈢之犯行所侵害財產
管領權人之互異,行竊地點亦不同,應認其犯意均屬個別,
行為互殊,自均應分論併罰(共3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卻不思以
己力正當賺取財物,存有不勞而獲之心,竟多次前往屈臣氏
斗六店、寶雅公司斗六鎮北店竊盜上開店內陳列之保養及美
妝產品,甚至在當場趁店員不備即持以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
之剪刀將包裝除去,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
實值非難。惟本院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案犯行均
已坦認不諱,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各次犯行所竊取之物
之總價值、所採取之竊取手法、對於社會秩序之影響及破壞
程度等犯罪情節,兼衡其於本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
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
處遇,以及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另提出之藥單、診斷證明
書(患有情感病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但因被告犯案時有
嘗試遮掩車牌,且對於犯罪過程可詳實陳述,難認有刑法第
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等量刑資料,暨告訴代理人郭眞伶
於審理時對被告刑度範圍表示之意見,被告過去之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茲懲戒。
㈣本院考量被告尚有因犯竊盜罪,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另以114年度偵字第3424號案件向本院提起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上開犯行顯與其本案罪刑有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可能 ,是本案爰僅就本案為各罪宣告刑之諭知,而暫不定其應執 行之刑,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個別竊得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各為其本案各次犯行
之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為犯罪事實㈢之犯行所使用之剪刀1支,為其犯罪所用之 物,未據扣案,本院考量上開物品並非違禁物,取得容易、 價值低廉,若對之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BlO水感舒緩積雪草維他命B5原液30ml 1個 2 碧歐斯BIO臻萃原生1%進化A醇高效精華30ml 1個 3 BIO金萃黑魚子黄金精華露100ml 1個 4 TRUU76酵母胺基酸淨膚潔顏露150g 1個 5 TRUU76酵母胺基酸私密處調理淨化露 1個 6 TRUU高水感亮顏校色防曬乳-紫色 1個 7 TRUU蜂玉乳極潤修護精華露150m 1個 8 TRUU藍銅玻尿酸保濕修復精華45ml 1個 9 TRUU99控油保濕平衡乳50g 1個 10 TRUU全能鎖水滋潤精華露 1個 11 TRUU黄金胜肽緊緻電波眼霜20ml 1個 12 TRUU一夜透亮活膚精露 1個 13 TRUU冰原花后賦活修護護乳霜50ml 1個 14 TRUU45淨化毛孔調理安瓶10ml 1個 15 TRUU24.5強效左旋C美白安瓶 1個 16 TRUU極致修復肌能霜 1個 17 TRUU舒緩安敏原生露150g 1個 18 TRUU修護安敏舒緩精華 1個 19 TRUU頂級藍銅肌因修復精華 1個 20 TRUU復活草舒缓保濕水凝乳50ml 1個 21 TRUU7%杏仁酸精華淨化毛孔身體磨砂膏 1個 22 TRUU植萃精油潤澤護手霜 1個 23 TRUU奇蹟修復萬用膏 1個 24 TRUU琥珀酸喚膚粉刺泥膜120g 1個 25 TRUU超導水藍銅修復面膜125g 1個 26 TRUU頂級精油調理卸妝膏 1個 27 媚點輕透柔光蜜粉 1個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TRUU黃金胜肽賦活精華45ml 2個 2 TRUU10%淨痘杏仁酸精華30g 1個 3 TRUU5%粉刺調理杏仁酸精華30g 1個 4 TRUU2%水楊酸毛孔緊緻泡泡面膜 1個 5 DR.WU超逆齡肌因撫紋眼霜15ml 1個 6 DR.WU超逆齡肌因再生精華霜30ml 1個
附表三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Curel潤浸保濕超微米精華噴霧150g 1個 2 韓束多月太膠原彈嫩精華霜50g 1個 3 肌本博士積雪草胜月太安瓶EX-50ml 1個 4 DR.MAY美博士專業ACE撫紋精華10m1 1個 5 AHC醫美科研雙波抗老多月太精華40ml 1個 6 秀雅韓酵活水瞬透3合1玻尿酸霜EX75ml 1個 7 THE FACE SHOP肌本博士積雪草化妝水150m1 1個 8 DR.MAY美博士智慧型杏仁酸煥膚精華10ml 1個 9 AHC科研雙波抗老多月太抗皺眼霜30ml 1個 10 AHC醫美科研雙波抗老多月太活膚霜50ml 1個 11 秀雅韓酵活水瞬透玻尿酸保濕水EX160ml 1個 12 THE FACE SHOP肌本博士積雪草乳液150ml 1個 13 PEZRI派翠17胜月太緊緻原液精華15ml 1個 14 PEZRI派翠17胜月太緊緻亮采眼霜15g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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