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47號
ULDM,114,易,347,2025061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高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6
日12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置放
在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18日11
時32分許,為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
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
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38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2年9月22日因停止處分執行
出監,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13至48頁),而被告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依上開規
定,檢察官自應依法追訴,合先說明。
二、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65
至70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
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11至119頁、第135至137頁
、本院卷第65至75頁),並有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實驗室檢
體編號: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
23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見毒偵卷第
25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
)許可書(見毒偵卷第27頁)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海洛因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
,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48頁
),其於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即再犯本件施用
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
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對社會及他人造成直接之危害,暨施
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
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
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應受非難之程度較低。兼衡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檢察官表示:請量處適當之刑;被
告表示:我有生病,肝硬化及肝腫瘤,請從輕量刑等量刑意
見(見本院卷第74頁)。暨被告自陳學歷國小肄業、未婚、
與母親同住、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為中低收入戶
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66、7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