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怡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緩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商標法第98條即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
所稱之特別規定,亦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而為刑法第40
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有理由者,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為
准許之裁定。
三、經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權人日商三麗
歐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且經鑑定均係仿冒商
標之商品等情,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
告、扣押證物(相片)商標對照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6份;蝦皮購物聊聊對話內容擷圖7張、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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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216號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揆諸前揭說明
,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
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仿冒「酷洛米」髮飾 3件 2 仿冒「布丁狗」髮飾 3件 3 仿冒「美樂蒂」髮飾 2件 4 仿冒「Hello Kitty」髮飾 7件 5 仿冒「大耳狗」髮飾 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