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4號
ULDM,114,單聲沒,64,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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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任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35號),經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任祥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7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7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
案卷證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並在網路上陳列販售等情,為被
告所供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意見書、違反商
標法扣押物相片對照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店商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112年7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724049S號函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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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蒐證購買仿品
相關照片、通訊對話紀錄、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735卷第14至43頁
、第48至49頁),應可認定。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
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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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