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龍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284號、114年度偵字第18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26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劉佳龍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佳龍於民國113年2月25日1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84公路直行,途經雲林縣○○鎮○○000號
旁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路段,行車時
速不得超過為50公里,且行經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前,應注意
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反
超速行駛,適有陳張玉女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經該處,亦
疏未注意左轉彎車時須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未顯示左轉方向燈即逕往左偏
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陳張玉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而受有
左側腦出血、右側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蜘蛛膜下出血等傷害
,經急診入院術後轉入慢性呼吸照護病房意識不清全日臥床
,末因上述事故造成之頭部外傷、腦傷顱內出血後遺症、長
期呼吸器依賴引起肺炎、敗血性休克,於113年11月19日死
亡。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佳龍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相驗卷第27至30頁《同
偵9565卷第17至20頁》、第31至32頁、第323至327頁;偵956
5卷第145至151頁;本院交訴卷第69至80頁),核與證人陳
國恩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相驗卷第19至21頁、第23至25頁
《同偵9565卷第13至15頁》、第323至327頁、第479至481頁、
第547頁;偵9565卷第145至151頁),並有事故現場照片(
見相驗卷第33至48頁、第51頁;偵9565卷第29至45頁)、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相驗卷第53頁《同偵9565卷第25頁》)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見相驗卷第55至57頁《同
偵9565卷第47至4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見相驗卷第483頁《同調偵284卷第25頁》;調偵284卷
第29頁《同相驗卷第54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
告書(見相驗卷第485至492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1
月13日法醫理字第11300108120號函暨所附解剖報告書暨鑑
定報告書(見相驗卷第535至544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見偵9565卷第113至115
頁;調偵284卷第21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13
年8月29日嘉監鑑字第1135008455號函暨所附嘉雲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會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見偵9565卷第153至
159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3年11月5日
若瑟事字第1130004607號函暨所附113年2月25日113年8月26
日病歷影本(見偵9565卷第173至337頁)、行車紀錄器錄影
截圖(見相驗卷第49至50頁;偵9565卷第27至29頁)、雲林
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虎尾小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見相驗卷第59頁《同偵9565卷第59頁》、第61頁《同
偵9565卷第55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
相驗卷第63頁《同相驗卷第331頁;偵9565卷第57頁》)、天
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劉佳龍】(見
相驗卷第67頁《同相驗卷第335頁;偵9565卷第53頁》)、天
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陳張玉女】(
見相驗卷第69頁《同相驗卷第333頁》、第329頁《同偵9565卷
第51頁》)、死亡證明書(見相驗卷第71頁《同相驗卷第37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急診病歷(見相驗
卷第73至299頁《同相驗卷第339至453頁》)、雲林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見相驗卷第301頁《同相驗卷第455頁;偵9565卷第61頁》)、
車籍、駕駛資料查詢結果(見驗卷第313至315頁《同相驗卷
第469至471頁;偵9565卷第73至75頁》)、雲林縣警察局勤
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見相驗卷第317頁《同相驗
卷第473頁》)、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見相驗卷第319頁《同相驗卷第475頁》)、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相驗筆錄(見相驗卷第321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解剖筆錄(見相驗卷第477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3
年11月27日雲警虎偵字第1131002979號函暨所附相驗及解剖
照片(見相驗卷第495至533頁)、雲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虎尾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見偵9565卷第21至23頁
)、雲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見偵9565卷第63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紀錄(見偵9565卷第85至86頁)、
雲林縣○○鎮○○0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聲請
調解書〈筆錄〉、調解通知書、送達證書影本(見偵9565卷第
105至109頁)、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85號民事裁定(見偵
9565卷第119至122頁)、陳張玉女傷勢照片(見偵9565卷第
161至167頁)、調解同意書(見偵9565卷第169頁)、雲林
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見調偵284卷第
7頁)在卷可稽,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
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停留在現
場,在到場處理員警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前,當場承認為肇
事人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相驗卷第301頁),
本院審酌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未見逃避
之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未有其他刑事前案
紀錄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本案於行
車時違反相關道路交通規範,肇致本案車禍事故,導致被害
人死亡之結果,使得被害人家屬因而喪失至親,生活受重大
影響。衡以被告為本案肇事次因、被害人為肇事主因乙節。
再參以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已賠償完畢,調解
書記載:兩造同意不再追究相互間之刑事責任等語,有雲林
縣虎尾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觀(見本院交訴卷第63頁
)。亦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考量被告年紀尚輕
,並衡酌其提出之志工服務、捐款、學業證明等情。再考量
告訴人、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之量刑意見,暨被告自陳之
智識程度及經濟、家庭生活、目前就學狀況等一切情狀(涉
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見本院卷第78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之宣告
本案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業如前述,其因過失涉犯本案, 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 如前所述,參以檢察官對本案量刑之意見,堪認被告對本案
已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