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81號
ULDM,113,交附民,181,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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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郭志維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王耀輝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2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交易字第3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於刑事
案件審理期間以言詞明確表示:若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也請
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合於上開移送要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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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