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語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6803、6896、7342、7632、7815、8096、8654、8956、89
59、9050、9347、953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970、1
0214號;112年度偵字第11416、11616、11634、11929號;112年
度偵字第12425號;113年度偵字第552、556、2079、2086號;11
3年度偵字第5303號;113年度偵字第7450號;113年度偵字第858
1號;114年度偵字第112號;114年度偵字第886號),被告於審
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新臺幣貳拾萬
零參仟參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庚○○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
,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更時有所聞,其已預見
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行為,無正當理由徵求他
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犯罪,且
可能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使用,卻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
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使用之工具
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犯意及幫助洗
錢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台北富邦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北富邦銀
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土地銀行帳戶,以下合稱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本
案土地銀行帳戶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交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傑」之人
與其同夥(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但無證據證明達3人以上,
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內有未滿18歲之人),將本案帳戶供本
案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取財款項、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使用。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無證據證明庚○○知
悉本案詐欺集團所施用之詐欺手法),詐欺附表所示之人,
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
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旋以網路銀行將
款項轉至其他金融帳戶,再為提領。庚○○即以此方式幫助本
案詐欺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並掩飾或隱匿該些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在。
二、案經壬○○等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等單位報告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庚○○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
第437至443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
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37至459頁),並有附表相關卷證
及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論罪
⒈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
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
1,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
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
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
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
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
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後洗錢防制法再於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
金。」、第14條第3項原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
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
,所涉及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
為有期徒刑5年;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另被告本案
於偵查並未自白犯罪,至審理中始坦承犯罪,符合112年6月
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然不符合112年6月14日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減刑規定;惟不論修正前、後均有
幫助犯減輕規定(得減)之適用。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
,以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
刑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3項規定,且應依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
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
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
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
既遂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大部
分款項已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方式轉至其他
金融帳戶,再為提領,然仍有部分留於本案土地銀行帳戶中
,有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1
份存卷可查(見偵9347號卷第77頁),餘額部分尚未達掩飾
、隱匿該犯罪所得及其來源之作用,此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之
洗錢犯行僅止於未遂,然既有已遭提領之其餘款項已遮斷金
流而屬既遂,應仍屬幫助洗錢之既遂。
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一個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
遂行詐騙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於
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本案帳戶後,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些款項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再為提領
,達到掩飾或隱匿該些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
在之洗錢目的,分別侵害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乃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犯附表所示詐欺取財
、洗錢罪,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2年度偵字第9970、1021
4號;112年度偵字第11416、11616、11634、11929號;112
年度偵字第12425號;113年度偵字第552、556、2079、2086
號;113年度偵字第5303號;113年度偵字第7450號;113年
度偵字第8581號;114年度偵字第112號;114年度偵字第886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犯
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併予審理。
㈣被告對於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112年
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
其參與洗錢行為之程度顯較正犯輕微,本院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且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3項規定,本案量刑不得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
重本刑之刑。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顯
然較正犯輕微,本院認為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然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
,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
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曾因提供金融帳戶
給他人使用,經檢察官偵辦,後檢察官認無法排除被告係受
騙,而認其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6177號、107年度偵字第180號
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佐(見偵6803號卷第69至72頁),
然被告卻仍未妥善保管金融帳戶,本件隨意將本案帳戶提供
給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讓本案詐欺集團得以獲取犯罪所得,
並掩飾、隱匿金流,不僅使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
產上之損害而難以追償,也使本案詐欺集團不易遭查獲,侵
害社會經濟秩序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實屬不該。參
以被告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情節、本案詐欺集團詐欺、
洗錢標的之金額、被告未能賠償本件告訴人、被害人,彌補
其等所受損害等節。又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終能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較本案詐欺集團輕微,
以及本案土地銀行帳戶所留有之餘額款項,其中附表編號16
告訴人癸○○所匯之500,000元,業已經被告配合辦理發還,
已歸還至原帳戶內等情,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本案
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6803號卷第61
頁、本院卷第323頁)。再考量告訴人C○○表示:被告先前已
有相關案件,我目前看不出被告有誠意,請依法判決;告訴
人戌○○表示:請法院依法處理,被告之前已經提供過帳戶,
擔心之後會拿不到賠償;告訴人丑○○表示:被告很多都說不
記得、不知道,被告的說法我不相信;被害人黃○○表示:被
告先前已經有相同案件的經驗,怎麼還做這種事情;告訴人
玄○○表示:請依法判決;告訴人辰○○○表示:由法院依法判
決(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第228、458頁);檢察官表示
:請量處適當之刑;被告表示:我承認自己的錯誤,我也希
望能夠跟被害人和解,但是我現在在監沒有能力,希望給我
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輕量刑,早日出監賺錢還給被害人等量
刑意見(見本院卷第458頁)。暨被告自陳學歷國中肄業、
離婚、有3個小孩,其中1個未成年,還在讀書,另外2個已
成年、入監前跟朋友同住、做餐飲業工作,月收入20,000多
元(見本院卷第4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其中宣告罰金部分,考量罰金乃財產刑,重在剝奪受刑人 之財產利益,本院所宣告之罰金額度尚非甚高,是本院認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1,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沒收 相關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 施行,故本案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之規定。
㈡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 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 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 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 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 義,然依前開說明,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 節適用。查本件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將遭詐欺之款項匯 入本案帳戶,該些款項屬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本案土地銀 行帳戶中除有本件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外,尚有其餘不 明款項匯入,現本案土地銀行帳戶中尚有餘額203,362元( 此款項有部分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扣押,見本院卷第323頁 、第345至347頁;本案土地銀行帳戶遭警示時之部分餘額業 經辦理發還,詳後述),該203,362元屬被告本案洗錢之財 物以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被告對於沒收此部分款項 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56頁),依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又因此部分款項屬供本 案詐欺集團洗錢犯罪所用之物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之犯罪所
得,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此些 款項之沒收,後續應得由相關權利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第1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一併 說明。又其餘大部分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已 經本案詐欺集團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再為提領,依卷內事 證,無法認定被告就該些款項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本 院考量此部分款項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且日後仍有對於 實際上保有上開洗錢財物之共犯或第三人宣告沒收之可能, 如就此部分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過度沒收之虞,為免過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上開 洗錢之財物。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遭警示時所留有之餘額款 項,其中附表編號16告訴人癸○○所匯之500,000元,業已經 被告配合辦理發還,已歸還至原帳戶內,業如上述,此部分 洗錢之財物既已發還給權利人即告訴人癸○○,自無庸依上揭 規定諭知沒收。
㈢另被告表示:我交出本案帳戶,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卷 第456頁),卷內亦無事證顯示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報酬, 是本案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立夫、李鵬程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柏宇、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相關卷證及出處 1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⑼ ︶ 午○○ (未提告) 午○○於112年1月31日某時許,瀏覽網際網路新聞時,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股票投資之訊息,其後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Nancy-蔡靜秋」、「Aileen」等人聯繫,其等佯稱股票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 10時50分 30,000元 本案台北 富邦帳戶 ①被害人午○○之證述(偵8959號卷第11至1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8959號卷第6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959號卷第17至22頁、第25頁、第33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國興證券網站首頁擷圖(偵8959號卷第65頁) 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Nancy-蔡靜秋」、「Aileen」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959號卷第55至65頁) 2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552 、 556 、 2079 、 208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B○○ (未提告) B○○於112年2月1日某時許,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所投放之股票投資廣告,B○○與暱稱「朱家泓」之人加為好友後,再被邀請進入「股贏天下營來交流群」群組,隨後暱稱「張家綺」再推薦「海瑞」APP及網址供下載,佯稱可加入會員投資股票等語,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15日 10時53分 144,200元 ①被害人B○○之證述(偵552號卷第11至13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552號卷第57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52號卷第15至19頁、第27至29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52號卷第59至67頁) 3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1416 、 11616 、 11634 、 11929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卯○○ (提告) 卯○○於112年2月2日某時許,瀏覽網際網路YAHOO時,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股票投資之訊息,其後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施昇輝老師」、「林幼玲」等人聯繫,其等遊說下載「方騰證券」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 10時36分 500,000元 ①告訴人卯○○之證述(偵11634號卷第25至27頁) ②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偵11634號卷第32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634號卷第28至30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1634號卷第39至41頁) 4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8581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乙○○ (未提告) 乙○○於112年2月5日16時許,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之投資廣告,點擊連結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驊創阮老師」加為好友後,對方佯稱註冊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 11時 80,000元 ①被害人乙○○之證述(偵8581號卷第43至47頁) ②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偵8581號卷第63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581號卷第5頁、第49至50頁、第55頁、第65至67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8581號卷第57至62頁) 5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⑽ ︶ 壬○○ (提告) 壬○○於112年2月初某日,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加為好友後,對方向其佯稱欲帶領其股票投資等語,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15日 12時25分(起訴書載為23日14時16分) 1,017,671元 ①告訴人壬○○之證述(偵9050號卷第29至33頁) ②台新銀行客戶收執聯(偵9050號卷第3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050號卷第15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投資平台網頁擷圖(偵9050號卷第41至55頁) 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陳佳慧」、「滿盈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9050號卷第57至91頁) 6 ︵ 即 114 年 度 偵 字 第 88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丙○○ (提告) 丙○○於112年2月初某日,瀏覽通訊軟體LINE財經新聞時,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之投資廣告,點擊後,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錢爆-楊世光」之人加為好友後,對方提供華景證券網址,佯稱可投資等語,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2日 12時47分 614,593元 ①告訴人丙○○之證述(偵886號卷第29至34頁)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欄) (偵886號卷第98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86號卷第47至48頁、第59頁、第81頁、第91至93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886號卷第101至108頁) 7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552 、 556 、 2079 、 208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甲○○ (提告) 甲○○於112年2月9日10時許,瀏覽影片網站Youtube時,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而後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林微微」等人推薦下載「信康」APP,佯稱可操作獲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無摺存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13日 9點47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載為17分) 100,000元 本案土地 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甲○○之證述(偵2086號卷第43至45頁) ②聯邦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單(偵2086號卷第10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86號卷第47至53頁、第59頁、第41頁、第47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5月4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5649號函暨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虎尾分行114年5月6日虎尾字第1140001212號函暨印鑑卡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虎尾分行114年5月15日虎尾字第1140001332號函暨存摺掛失止付質押明細查詢(偵9347號卷第73至77頁;本院卷第319至325頁、第345至347頁) ⑤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畫面擷圖(偵2086號卷第107頁) ⑥「信康」APP畫面擷圖(偵2086號卷第109頁、第113頁) ⑦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86號卷第111至115頁) 8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⑿ ︶ 林意倩 (未提告) 林意倩於112年2月13日某時許,瀏覽影品網站Youtube時,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而後通訊軟體LINE暱稱「呂世家」知人佯稱可提供免費的股票健檢服務,並推薦下載「凱基機構資本」APP操作等語,致林意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3月23日 10時19分 ②112年3月23日 10時20分 ①100,000元 ②100,000元 本案台北 富邦帳戶 ①被害人林意倩之證述(偵9534號卷第9至17頁) ②臺幣活存明細擷圖(偵9534號卷第65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534號卷第33至39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資料、存摺封面(偵9534號卷第45頁、第51頁) ⑥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偵9534號卷第55頁) ⑦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9534號卷第57至63頁) 9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1416 、 11616 、 11634 、 11929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己○○ (提告) 己○○於112年2月14日10時5分前某時許,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楊世光」、「Jenny珍妮」加為好友後,向其佯稱可由環球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臺投資股票等語,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 10時26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己○○之證述(偵11929號卷第9至10頁) ②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11929號卷第31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④新光銀行帳戶存摺暨內頁(偵11929號卷第25至29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1929號卷第17至23頁)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552 、 556 、 2079 、 208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申○○ (提告) 申○○於112年2月16日10時42分前某時許,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美」加為好友後,對方推薦「閃電開戶」投資平臺,及邀請其加入「台股最新資訊交流」群組,佯稱可獲取股票投資買賣資訊,進行投資等語,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3日 9時20分 180,000元 ①告訴人申○○之證述(偵2079號卷一第141至147頁、第151至157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單(偵2079號卷一第30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79號卷一第173頁、第221頁、第307至311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79號卷一第313至317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⑷ ︶ C○○ (提告) C○○於112年2月16日13時1分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股票投資廣告,故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APP進行操作,C○○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3月23日 9時23分 ②112年3月23日 9時26分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①告訴人C○○之證述(偵7632號卷第15至17頁;本院卷第122頁) ②匯款畫面擷圖(偵7632號卷第14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632號卷第159至163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ie-華景」、「楊世光課程」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632號卷第145頁、第147至151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⑴ ︶ 辛○○ (提告) 辛○○於112年2月27日某時許,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網際網路所張貼之投資廣告,隨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助教-黃可欣」知人聯繫,其等推薦「JsunOnline」投資網站平臺,佯稱可獲取股票投資買賣資訊,進行投資等語,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 9時4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辛○○之證述(偵6803號卷第7至10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6803號卷第2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803號卷第21至23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助教-黃可欣」、「Angela」之對話紀錄擷圖(偵6803號卷第26至30頁)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2425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戊○○ (提告) 戊○○於112年2月14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暱稱「阮慕驊老師」所張貼之股票理財訊息,將對方加為好友後,對方推薦下載「國興證券」APP進行投資,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 10時29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載為33分) 344,292元 ①告訴人戊○○之證述(警卷第6至8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205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26至29頁、第32頁、第38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中華郵政帳戶封面暨內頁(警卷第45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50至102頁)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7450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⑴ ︶ 地○○ (提告) 地○○於112年2月6日某時許,瀏覽網際網路網頁,搜尋股票入門時,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股票投資之通軟體LINE訊息,其後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楊世光」及群組「金錢爆880」遊說下載「嘉利證券」APP投資,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3月23日 9時2分 ②113年3月24日 9時44分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①告訴人地○○之證述(偵7450號卷第29至31頁) ②交易明細紀錄畫面擷圖(偵7450號卷第91至93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450號卷第35至36頁、第59至63頁、第97至99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嘉利證券】APP畫面擷圖(偵7450號卷第93至95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7450號卷第79至89頁、第95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⑾ ︶ 子○○ (未提告) 子○○於112年2月27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股票投資貼文,掃描QR CODE加入股票投資群組,對方佯稱可提供投資訊息及教學操作等語,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13日 9時39分(起訴書載為22分) 300,000元 本案土地 銀行帳戶 ①被害人子○○之證述(偵9347號卷第9至10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偵9347號卷第4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347號卷第11至12頁、第17頁、第43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5月4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5649號函暨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虎尾分行114年5月6日虎尾字第1140001212號函暨印鑑卡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虎尾分行114年5月15日虎尾字第1140001332號函暨存摺掛失止付質押明細查詢(偵9347號卷第73至77頁;本院卷第319至325頁、第345至347頁) 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信康客服」、「婉瑜」之對話紀錄擷圖(偵9347號卷第61至71頁) ︵ 即 114 年 度 偵 字 第 112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⑴ ︶ 癸○○ (提告) 癸○○於112年3月14日某時許,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之投資廣告,隨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信康客服中心」等人聯繫,對方佯稱可藉由網頁投資平臺投資等語,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提領再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13日 15時17分(起訴書載為9時40分) 500,000元 ①告訴人癸○○之證述(偵112號卷第27至33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偵112號卷第34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號卷第36頁、第45至48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5月4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5649號函暨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虎尾分行114年5月6日虎尾字第1140001212號函暨印鑑卡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虎尾分行114年5月15日虎尾字第1140001332號函暨存摺掛失止付質押明細查詢(偵9347號卷第73至77頁;本院卷第319至325頁、第345至347頁)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1416 、 11616 、 11634 、 11929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亥○○ (提告) 亥○○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瀏覽影片網站Youtube時,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之投資廣告,其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徐可馨」等人聯繫,對方佯稱可介紹股票等語,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3日 9時40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載為41分) 100,000元 本案台北 富邦帳戶 ①告訴人亥○○之告訴代理人天○○之證述(偵11416號卷第9至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416號卷第41至45頁、第63至65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④中國信託帳戶封面暨內頁(偵11416號卷第58至59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1416號卷第49至58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⑹ ︶ 酉○○ (提告) 酉○○於112年2月間某日,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不詳處所張貼之投資廣告,隨後與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金錢爆-楊世光」、「楊世光助理-曉琳」等人聯繫,其等提供「華景證券」網址,佯稱可申辦帳戶,進行投資等語,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2日 11時12分 100,000元 ①告訴人酉○○之證述(偵8096號卷第31至3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8096號卷第73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096號卷第11頁、第35至37頁、第49至51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台北富邦帳戶對帳單細項、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偵8096號卷第29至30頁) 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華景證券Annie」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096號卷第61至67頁、第73至75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⑵ ︶ 戌○○ (提告) 蘇淑芬於112年2月8日某時許,瀏覽網際網路時,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之廣告,其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慕驊老師」、「陳雅婷」、「Melissa」等人聯繫,對方介紹「安泰證金」網站,佯稱可進行股票投資及買賣等語,致蘇淑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3日 10時13分(起訴書載為10時) 30,000元 ①告訴人戌○○之證述(偵6896號卷第15至19頁;本院卷第121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偵6896號卷第4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896號卷第21至22頁、第25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慕驊老師」、「Melissa」、「陳雅婷」之對話紀錄擷圖(偵6896號卷第27至44頁)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1416 、 11616 、 11634 、 11929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丑○○ (提告) 丑○○於112年3月15日某時許,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投資網站所張貼之投資訊息,隨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金錢爆」群組,及與暱稱「楊世光老師」、「妮妮」、「Annie」等人聯繫,其等推薦「華景證券」網站,佯稱可進行股票投資等語,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3日 11時32分 70,000元 ①告訴人丑○○之證述(偵11616號卷第19至25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11616號卷第7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寶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616號卷第53至55頁、第63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中國信託帳戶封面暨內頁(偵11616號卷第69至71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1616號卷第97至183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⑸ ︶ 宙○○ (未提告) 宙○○於112年2月5日某時許,瀏覽影片網站Youtube時,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之廣告,其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助理-黃佩君」等人聯繫,對方介紹「Shirley」投資網站,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郵局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 9時21分 30,000元 ①被害人宙○○之證述(偵7815號卷第11至1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7815號卷第4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815號卷第19至25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偵7815號卷第47頁) 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助理-黃佩君」、「Shirley」之首頁、對話紀錄擷圖(偵7815號卷第43至45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⑺ ︶ 黃○○ (未提告) 黃○○於112年2月間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之股票分析貼文,隨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謝淳佳」知人聯繫,對方推薦「MANAGEMENT」投資平臺,佯稱可進行股票投資買賣等語,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3日 9時14分 500,000元 ①被害人黃○○之證述(偵8654號卷第9至11頁;本院卷第121至122頁) ②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8654號卷第4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54號卷第7頁、第33至37頁、第41頁、第57至59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謝淳佳」、「旺幣USDT線下交易平台」、「玉璽商行」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654號卷第49至51頁)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0214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⑵ ︶ A○○ (未提告) A○○於112年3月21日11時許,於玩手機遊戲時,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之廣告,對方佯稱有投資管道,其因而加入通訊軟體LINE「家泓初級班53」群組,進行投資,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3日 10時53分(起訴書載為11時) 40,888元 ①被害人A○○之證述(偵10214號卷第9至10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214號卷第29至35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⑻ ︶ 未○○ (提告) 未○○於112年3月21日14時16分許,瀏覽影片網站Youtube時,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之廣告,其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知人聯繫,對方推薦下載「凱基機構資本」APP,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3日 14時16分 200,000元 ①告訴人未○○之證述(偵8956號卷第39至41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8956號卷第8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956號卷第45至46頁、第51至53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凱基機構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956號卷第88至159頁)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552 、 556 、 2079 、 208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玄○○ (提告) 玄○○於112年3月22日某時許,瀏覽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刊登之股票廣告,點擊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穎」、「朱家泓」等人聯繫,對方邀請其經由「Diana(時富證券)」操作股票,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2日 14時39分 566,100元 ①告訴人玄○○之證述(偵556號卷第9至11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556號卷第53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56號卷第35至36頁、第41頁、第47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⑶ ︶ 辰○○○ (提告) 辰○○○於112年3月22日15時35分許,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瑩(妮妮)」之人加為好友後,對方佯稱可進行股票投資等語,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3日 12時6分(起訴書載為10時54分) 100,000元 ①告訴人辰○○○之證述(偵7342號卷第17至20頁;本院卷第121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7342號卷第37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342號卷第25至28頁、第31至33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瑩(妮妮)」、「Annie」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342號卷第37至45頁)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5303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⑴ ︶ 丁○○ (提告) 丁○○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於玩手機遊戲時,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之廣告,因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之人聯繫,對方佯稱可透過一站式環球交易平臺進行投資等語,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現金存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3日 10時48分 60,000元 ①告訴人丁○○之證述(偵5303號卷第9至11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5303號卷第53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303號卷第41至49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 即 114 年 度 偵 字 第 112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⑵ ︶ 巳○○ (提告) 巳○○於112年2月底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股海投資」社團所張貼之投資廣告,故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華」之人聯繫,並下載「金投財富」APP操作股票投資,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 9時33分 38,815元(含15元手續費) ①告訴人巳○○之證述(偵112號卷第111至116頁) ②交易明細紀錄畫面擷圖(偵112號卷第139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2號卷第119至120頁、第133至135頁、第175至177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金投財富】APP畫面擷圖(偵112號卷第145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12號卷第141至143頁、第147頁、第153頁)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9970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⑴ ︶ 寅○○ (提告) 寅○○於112年3月24日10時44分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股票投資廣告,故與對方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並下載「偉享證券」APP操作,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 10時44分 100,000元 ①告訴人寅○○之證述(偵9970號卷第7至9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9970號卷第3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970號卷第15至21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2年5月19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20000056號函暨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資料、帳戶個資檢視、IP位置資料、存戶基本資料、114年5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3717號函暨交易明細、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申辦網路銀行資料(偵6803號卷第13至18頁、第65至67頁;偵7815號卷第9頁;偵8956號卷第25頁;偵9050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327至339頁) ⑤偉享證券網頁平台擷圖(偵9970號卷第33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9970號卷第31至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