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徐潤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5紙,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3年12月3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裁定准予公示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8858-8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8859-0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8860-6 1 1000 004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8861-8 1 1000 005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4060-9 1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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