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連恩樂
訴訟代理人 吳晟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謄本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補正羅OO等三人人別
資料。
三、倘前項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