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陳國鴻
陳玉珍
被 告 黃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
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1,824,0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應核定為1,824,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
二、被告黃陳玉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62㎡ 1,900元/㎡ 1/1 497,800元 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530㎡ 520元/㎡ 1/1 795,600元 3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6㎡ 1,900/㎡ 1/1 30,400元 4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92㎡ 1900/㎡ 1/1 364,800元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50㎡ 520/㎡ 1/3 43,333元 6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資料 1/1 92,100元 合計 1,824,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