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54號
MLDV,114,補,954,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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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黃信義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代 理 人 林裕家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綜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坐落苗栗縣
○○市○○段0000○0000地號及斗煥段737、738、739、755、756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746.44平方公尺之地
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聲請人,此部分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2,781,292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7,123元
×746.44平方公尺=12,781,292元);另請求相對人給付民國
113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7日)之不當得利4
,256,045元部分【計算式:每年3,157,432元(1+127/365)=
4,256,0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為17,037,337元(計算式:12,781,292元+4,256
,045元=17,037,33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
二、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提出聲請人之管理人為黃文明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之法定
代理人李綜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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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