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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80號
MLDV,114,補,880,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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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勝麗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薰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錦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徐錦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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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