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被告林松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