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04號
MLDV,114,補,804,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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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彭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50,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149,899元 149,899元 2 利息 114年3月8日 114年3月17日 (10/365) 15% 616元 150,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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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