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03號
MLDV,114,補,803,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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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徐萍珠
被 告 江善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2,7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10,000元 210,000元 2 利息 113年12月10日 114年3月16日 (97/365) 5% 2,790元 合計 212,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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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