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02號
MLDV,114,補,802,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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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藍婉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婉柔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47,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0 本金 47,130元 47,130元 0 利息 47,130元 114年3月8日 114年3月18日 (16/365) 14.99% 213元 合計 47,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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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