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聖靈宮
法定代理人 彭阿琳
相 對 人 李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設定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
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
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
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原告設定抵押
權,原告陳報該抵押權應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748,87
2元(含本金400萬元、利息1,618,720元、規費130,152元),而擔
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7,248,92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748,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68,775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標的物 (苗栗縣西湖鄉)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設定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五湖段2066地號土地 14840.02 470元 3/8 2,615,554元 2 新高埔段154地號土地 5578.93 1,200元 1/4 1,673,679元 3 高埔段929-7地號土地 2550 550元 1/4 350,625元 4 高埔段949-19地號土地 10612 550元 1/4 1,459,150元 5 高埔段949-21地號土地 6745 550元 1/4 927,438元 6 高埔段949-30地號土地 1618 550元 1/4 222,475元 合 計 7,248,9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