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99號
MLDV,114,補,699,202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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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葉建陽


被 告 呂文雄

呂國憲

呂源昌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另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條文,應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系爭土地謄本及原告比例應有部分比例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49,89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9,525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面 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08.12 21,095元 1/2 3,249,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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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