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羅蓮烈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泰郎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
二、被告簡泰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報被告占用原告土地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