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6號
MLDV,114,補,246,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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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許錦隨
訴訟代理人 梁茂成
梁茂昌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6,18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523,000元 523,000元 2 利息 523,000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2月6日 (92/365) 10% 13,182元 合計 536,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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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