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 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謝學森
謝學銧
謝寶珠
謝立威
謝立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苗栗縣○○鄉○○段00
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
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毗鄰之同段277地號土地民國113年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00元計算,應核定為1,812
,393元【計算式:(473暫編地號土地面積534.82平方公尺+474
暫編地號土地面積14.39平方公尺)×3,300元=1,812,39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6,840,尚應
補繳2,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