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7號
MLDV,114,補,177,2025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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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張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侑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
二、被告吳侑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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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