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77號
MLDV,114,補,1277,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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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秉諭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
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
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
三、被告郭秉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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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