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劉政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翼權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以新臺幣註明幣別,並應於「
訴之聲明」欄內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
二、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原告應予補繳。
三、被告許翼權、吳奇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