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22號
MLDV,114,補,1222,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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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張偉祥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王晨忠律師
被 告 章文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萬元,及其中18萬元部分自民
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8萬4,41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
二、被告章文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18萬元 2 利息 18萬元 114年4月10日 114年6月4日 (56/365) 16% 4,419元 3 律師費 10萬元 合計 28萬4,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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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