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89號
MLDV,114,補,1189,2025061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曾鼎雲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軒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
二、被告之張軒維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