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66號
MLDV,114,補,1166,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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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劉國禎


訴訟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被 告 鄭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794,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7,660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
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全體被告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邊段山寮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73-73地號土地 618 8,600元 1/2 2,657,400元 2 673-74地號土地 92 8,600元 395,600元 3 673-75地號土地 405 8,600元 1,741,500元 合計 4,79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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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