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55號
MLDV,114,補,1155,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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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云長電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
被 告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本票債
權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債權,對原告均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750,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
292元,扣除前繳85,740元,尚應補繳6,552元。
二、被告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3,600,000元 3,600,000元 2 利息 113年2月18日 114年5月28日 (1+100/365) 6% 275,178元 3 本金 3,600,000元 3,600,000元 4 利息 113年2月18日 114年5月28日 (1+100/365) 6% 275,178元 合 計 7,750,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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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云長電器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