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36號
MLDV,114,補,1136,202506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傅國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䟫沨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