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12號
MLDV,114,補,1112,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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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陳金雀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水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
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甘水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分別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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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