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278號
原 告 黃柏軒
被 告 莊明書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86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
刑事庭以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
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主觀上可預見詐欺犯罪者或其他不法人士經常蒐集且利
用第三人金融帳戶作為犯罪使用,故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不
詳之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可能用以遂行詐欺暨收受
、提領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藉以隱匿其去向等情事,猶
基於縱令此舉將協助他人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亦不違背本意
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間某時許,在新竹市城
隍廟附近,將其申辦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交予自稱「張慶順」或「黃永順」(為同一人)之詐欺
犯罪者,容任該詐欺犯罪者使用本案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罪。復由詐欺犯罪者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意,於112年2月9日,在臉書散布投資廣告,適
原告瀏覽後加以聯繫,詐欺犯罪者即佯稱可下載APP投資獲
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3月
28日上午9時4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
,並旋遭提領一空,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法訴請
被告應賠償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
予詐騙集團成員向原告詐得10萬元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審
理後,以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86號為有罪判決等情,有卷附
刑事判決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31頁)。又被告已收受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
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被告故意不法侵
害原告權利,並致原告受有前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依
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核屬有據
。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
亦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惟依前述,本件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則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應僅係促使
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併予敘明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
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 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