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45號
MLDV,114,監宣,45,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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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素娥


相 對 人 賴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賴謀峯(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陳素娥(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賴謀峯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賴謀峯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 項之程度者,得依第
  15條之1 第1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
  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
  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
  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 項、第3 項、第15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
  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
  告,家事事件法第17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素娥為相對人賴謀峯之阿姨,
相對人因中度身心障礙,雖經診治仍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
請求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監護人,並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姨丈何仲欽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另經本院於11
4年3月28日往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實施鑑定程序,
有鑑定人何仁琦醫師、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何仲欽
在場,法官當場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並於鑑定人前訊
問相對人,相對人知悉家庭成員現況、家中地址、電話、
生日、學歷、工作經歷,不知日期、年籍、總統、警消電
話等基本常識,對於簡易數字運算未能正確應答,鑑定人
評估需再為進一步測驗,此經載明本件監宣輔宣訊問筆錄
附卷可稽。嗣經鑑定人函覆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
神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因智能障礙致功能較差,各項
能力均明顯落後於同年齡者,屬中度障礙程度,對於一般
事務處理、複雜社會情境判斷力較為不足,「辨別行為是
非」及「依辨別而為行為」之能力較差,未來改善機會不
高,符合輔助宣告標準等語。綜上,相對人之精神或心智
狀況,雖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惟依民法第14條第3項、
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仍得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
告。
(二)本件相對人既為輔助之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
輔助人。本院函請訪中華民國珍珠社會福利服務協會訪視
聲請人及相對人,訪視報告略以:相對人現年32歲,現與
其母親陳秋美同住於家中,其母親亦為重度智能障礙者,
現受長照服務協助照顧,相對人雖具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然對財務管理、金錢運用事務理解不足,聲請人與其配偶
即關係人何仲欽居住鄰近相對人,熟悉相對人之身心及家
庭狀況,協助相對人之生活、醫療、財務庶務等語,評估
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無不適當之處等語,有上開訪視報告
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阿姨,有
意願擔任輔助人,目前對相對人之照顧無疏忽不當之處,
且有親屬資源支持,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之權益,爰依前
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
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
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
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
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
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
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
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
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在此附
帶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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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