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9號
MLDV,114,消債清,9,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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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紘騰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
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
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
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
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
、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靜瑜
附表
編號 應補正項目 0 聲請人112年3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0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3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0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3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0 繳納「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費100元,並待本院通知查詢結果後,依查詢結果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2年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最新,如未提出,即未盡協力義務,本院將駁回聲請(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0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3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0 陳報名下M3V-088機車之廠牌型號及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中古車行估價單或網路拍賣網站查詢同廠牌型號年份車款售價資料)。 0 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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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