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4號
MLDV,114,消債更,34,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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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
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附表所示資
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2年5月至114年4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於上開期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5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5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6 聲請人母親阮清翠為00年00月生(見本院卷第59頁),現僅47歲,請說明阮清翠有何需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證明資料到院。 7 提出阮清翠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戶資料清單。 8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阮清翠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等,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5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9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車輛之價值為何? 10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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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