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4年度,22034號
CHDV,94,促,22034,200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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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4年度促字第22034號
債 權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
代 理 人 賴英郎
債 務 人 常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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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