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6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鄧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信義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