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呂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3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呂志遠於民國99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25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191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
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257元 呂志遠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