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53號
MLDV,114,司促,3653,20250616,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昌波陳滄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住居於臺中
  市中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