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敏宏兼李志鴻之繼承人
李鏡美即李志鴻之繼承人
李敏傑即李志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鏡美、李敏傑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李志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李敏宏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5,962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敏宏前就讀國立臺北大學邀同案外人李志鴻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212,14
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
外人李志鴻已於民國113年03月07日辭世,債務人李敏宏、
李鏡美、李敏傑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
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
案外人李志鴻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李敏
宏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205,96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
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敏宏、李鏡美、李敏傑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李志鴻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
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6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962元 李敏宏兼李志鴻之繼承人、李敏傑即李志鴻之繼承人、李鏡美即李志鴻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05,962元 李敏宏兼李志鴻之繼承人、李敏傑即李志鴻之繼承人、李鏡美即李志鴻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962元 李敏宏兼李志鴻之繼承人、李敏傑即李志鴻之繼承人、李鏡美即李志鴻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