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戴惟頡
彭書庭
一、債務人彭書庭、戴惟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216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惟頡於民國110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
債務人彭書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4萬4,06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戴惟頡自就讀學校完
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2,216元整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彭書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16元 彭書庭、戴惟頡 自民國114年01月12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0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2216元 彭書庭、戴惟頡 自民國114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16元 彭書庭、戴惟頡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