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62號
MLDV,114,司促,3362,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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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9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月12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計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19日止,帳款尚餘62,9
74元,及其中本金59,21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
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3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2元 吳惠珠 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56327元 吳惠珠 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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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