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254號
MLDV,114,司促,3254,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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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南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福


債 務 人 廖勝興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320元,及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15計算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
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息,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
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改按年息百分之8.2計算之利息,並以
年息百分之9.84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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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