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69號
MLDV,114,司促,3169,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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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雅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0,6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雅屏於民國103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4月21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1921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7元 陳雅屏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002 新臺幣180510元 陳雅屏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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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