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陳森
債 務 人 趙仁豪
張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700,000元,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以全國
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即百分之3.6399),
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
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加8成計息(即百分之5
.9562),並以該利率8成(即百分之4.76496)計收違約
金。
㈡268,436元,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6月6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
金部分以全國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即百分
之3.6399),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加8成計
息(即百分之5.9562),並以該利率8成(即百分之4.764
96)計收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