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15號
MLDV,114,司促,2615,202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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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銀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5月9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伍
百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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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