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26號
MLDV,114,司促,2126,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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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明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詠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詠蓁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詠
蓁目前設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
本件並無客觀之事證,足認債務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
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即可推定其戶籍
地址應為其住所。準此,債務人之住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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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