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61號
MLDV,114,司促,2061,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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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莊子賢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鄧永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無訴訟能力
,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
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
  力。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於同年5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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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